法律分析:一、投靠配偶迁户口流程
户口夫妻投靠迁移的一般程序、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孩子的出生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户口簿);
2、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
4、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6、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7、原户籍地无业证明或者无业承诺;
8、被投靠方为现役军人的,还需要提供现役军人证件;
9、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具体材料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办理处的规定为准。
三、夫妻投靠转户口规定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3)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4)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5)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4、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这条规定没有说户口迁移后身份证需要更改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