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产贸易,自建厂房,听起来是非常不错的主意,这不仅减去了过多的租金交纳以及其他手续,而且还拥有属于自己的厂房。那么像这样的自建厂房,要不要交纳税费呢?
首先,自建厂房,是需要交纳房产税费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其次,企业自建房计算房产税,房产原值是以该房屋的入账价值为计算基数的。房屋原值也就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其中,房屋原值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电梯、中央空调、给排水、管道、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2、房屋进行改、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那么房产税费什么时候交纳?纳税人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
相关法文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中,只有一段话:“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