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没有雇佣关系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
没有合同的雇佣关系出现事故后,一般由雇主承担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雇佣关系的特征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
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
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
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规范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造成事故的,一般由雇主对雇员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
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属于雇佣关系时,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