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根据相关规定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包括: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