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作废后是否需要补税?

律师回答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项扣除作废后个人所得税需补纳。一般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缴纳税款,并接受资格查验和管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额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不结转至后年度。
专项扣除作废后还是需要补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延伸阅读
专项扣除作废对纳税人税务负担的影响如何?
专项扣除作废对纳税人税务负担的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作废专项扣除将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原本的税收减免政策,从而增加了纳税负担。特别是对于那些依赖专项扣除来减少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来说,取消专项扣除将意味着他们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另一方面,取消专项扣除也可能对个人财务规划产生影响。纳税人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调整个人财务规划,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因此,专项扣除作废对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需要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应对策略,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结语:专项扣除作废对纳税人税务负担的影响备受关注。取消专项扣除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款负担,尤其对依赖专项扣除减免税款的纳税人而言。同时,纳税人需要重新评估个人财务规划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因此,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应共同研究应对策略,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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