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解聘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违反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