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正省级城市——就是京津沪渝四个城市,受中央直辖;
2、副省级城市——目前共有15个: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
3、地级城市——也称地区级城市,为省辖市的一种,接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管辖。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单位,行政区划级别相当于地区、自治州、盟级别的市。
4、县级市——指行政地位与县、自治县相同的省辖城市,属于县级行政单位。一般由地级行政单位代管,也有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名义上由地级行政单位代管,实际是省级和地级行政单位共管。
5、县(区)——隶属于地区、自治州、直辖市之下。区一般是地级市所辖的,为正处级。直辖市所辖的区为地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