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是指供应人向用户供应自来水,用户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逐步强化的结果。供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仍为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供用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