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出借人将标的物,就是借的东西给了借用人,借用合同才成立。所以,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是没有义务的(因为出借人出借标的物的行为在借用合同成立的同时完成)。故借用合同中的义务是借用人于到期后将出借物返还出借人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借用合同无偿是因为如果有偿的话他就应该是是另一个有名合同叫: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