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海北藏族自治州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158天,因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般产假是98天,而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青海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合计计算产假是158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