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人民,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有:
1、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2、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