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但买卖行为效力需另作判断:如该房产登记在签字者本人名下,则确定有效;如为联名共有房产,则买卖行为效力待定,需另一人的追认或者撤销;如该房产登记在未签名者本人名下,通常认为买卖行为无效,但应属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由对方追认后生效或者失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