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工程质保金有三种方式,分别是:一、最后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结算价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计算质保金金额,在最后一次付款的时候扣除质保金之后付清别的款项;二、按照合同约定每次付款的时候,在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的金额扣除不支付;三、在工程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在工程款之外,单独收取质保金。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合同的质保金是指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2、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风险提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的扣除手续有哪些?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手续,主要有两种: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风险提示:返还工程质保金期限是多久: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款纠纷质保金起诉书怎么写?
根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风险提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主张?
1、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一并主张。因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2、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情形:(1)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2)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3)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4)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风险提示:如果承包人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如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则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未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另外,如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