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三、无独三以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答
摘要: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关系,共同利益,参与诉讼时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立,参与诉讼时可以独立起诉或参加已开始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或被告,可以在诉讼开始后追加;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只能在诉讼开始后参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需共同承认,才有效;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对本诉讼双方当事人无效。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的分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论当事人的人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如果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只能追加为共同诉讼人,不得另行起诉。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尽管与本诉讼有密切联系,毕竟可以分开。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已经开始的本诉,也可以另行起诉。
3、对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他们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对立的。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5、参诉时间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参加诉讼,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
6、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体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独立行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他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
结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是指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在诉的分离方面,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无论当事人人数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可以与本诉讼分开审理。此外,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立。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或被告,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参诉时间上,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最后,在诉讼行为的效力上,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需经共同原告或被告全体承认方能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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