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二)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三)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