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所谓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购买人在购买该不动产时并不知道该不动产已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将该不动产转移给自己的行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1. 不知道该不动产已经被他人占有;2. 具有相对真实的交易标的物;3. 具有相对真实的交易价格;4. 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中,不知道该不动产已经被他人占有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最重要的一项要素,也是区分善意与非善意取得的关键标准。当然,这里的“不知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知,而非完全不知道。另外,具有相对真实的交易标的物,则是指交易的不动产实际上就是属于被出售方的财产。具有相对真实的交易价格,则是指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近或合理。此外,还需要保证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虚假过户、违法抵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键册激,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