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