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开发商规划内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未到位,如物业已向开发商反映过,物业无责,是开发商责任。2、公共设施配套不到位(规划内没有的公共设施),物业无责,开发商无责。3、危险区域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伤害,视实际情况,如物业已标注、提示、封闭改危险区域,物业无责,反之物业承担一定比例责任。4、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问题,物业只负责小修和一般日常巡视保养,如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严重,需共有业主筹集资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修缮。物业已尽责任的话,物业无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扩展资料: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