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军人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是三年以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如果是经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转业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还有如果军龄达到10年以上的,转业军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介绍信的专业军人的劳动合同不少于三年,军龄达到10年以上的,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内被辞退
现实中,有可能出现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未满被辞退的情况。这时候,退役士兵要善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正确判断,如果受到不公正对待,也能够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详细规定请见《劳动合同法》)。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理由。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退役士兵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使用期的,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试用期就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这种情况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