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条款,是不合理合法的。法律并没有特价商品拥有特权,可以不用退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首先,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论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都可以要求退货。
消费者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的权利,适用于所有情况。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及时退货。如果购买的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根本无法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即解除合同。
最后,如果商品的质量问题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即“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违约责任。
如果消费者出现上述消费纠纷,解决不了的,可以向12315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