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草拟临时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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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会是一个由业主组成的自治管理组织,旨在保障物业的合理和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本会设有七名委员,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可以是本会委员,也可以不是。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
第一章总则

本会是一个代表本物业管理范围内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临时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临时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并向临时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临时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薄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③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④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物业公司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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