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
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
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
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四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
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限制。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
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page]
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免费,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义务教育难以做到一下子全部免费。但是,任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不能以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学杂费为由,拒绝提供义务教育。
对于一些特殊儿童、少年,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等,国家和社会也要为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二层意思是获得的义务教育质量要大致平等。和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义务教育有公平性的特点,即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各个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供的义务教育的质量应当是相对均衡的。目前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市与农村、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义务教育质量,包括教学硬件和教学软件方面,仍存在差距,有的差距还不小,且有扩大的趋势。因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鉴于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水平较低,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此在资金、师资等方面作了倾斜性规定。鉴于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需要更多设施和更多的努力,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作了倾斜性规定。上述倾斜性规定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而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对于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还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历来有争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近代以来,将受教育认定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逐步予以完备和保障,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在当代,许多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在确认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公民必须接受若干年限的义务教育。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主要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一项权利,这主要是从个体的角度讲的。首先,接受义务教育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必须接受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才能获得身心的发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接受义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程度,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如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言论、出版、选举等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其受义务教育及进一步教育的程度。公民在经济方面、劳动方面的一系列权利的实现,也要受到其受教育程度的制约。[page]
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一项义务,这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讲的。对于国家来说,公民是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国家的最重要职能就是谋求个人的幸福和发展、提高民族精神、增进社会道德、推动科技发展、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公民素质,而要提高公民素质,使其接受教育成为必由之路。同时,国家将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予以要求,目的在于使人们具备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技能以及掌握基本的社会规范,从而也为公民履行其他国家和社会义务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