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中介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一、因隐瞒房屋问题而赔偿有哪些情况
因隐瞒房屋存在问题而赔偿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为完成交易,隐瞒房屋存在的问题,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原业主的行为构成故意隐瞒,买方可以要求原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缔约方过失的行为有哪些
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未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造成损失;未履行照顾和保护义务,会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包括返还财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