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基于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物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内墙壁色泽陈旧等,如不影响承租人居住,就没有修缮的必要。
2、引起修缮的原因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
3、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修缮耗费过巨或者仅靠修缮无法供人继续居住的,房屋已无修缮的可能。如房屋的毁损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4、须租赁期内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因为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要将租赁物已转给承租人占有,自己并不能及时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
5、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修缮责任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处理。
一、租车不交租金的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除非具有一些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