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行政执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