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房子产权人可以买卖。居住权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完成设立登记的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进行买卖时产权人不得清退居住权人。
一、侵犯住宅权的行为有哪些?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我国法律对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侵犯居住权的行为主要是妨害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致使居住权人不以占有、使用房屋。
二、居住权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居住权可以补偿,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有居住权的房屋是什么意思?
有居住权的房屋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房主可以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自己并不会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房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