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开庭需要注意的方面有:
1、应携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必须全部携带,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作出陈述,最好写好前提;
2、由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明确夫妻关系破裂的表现和事实陈述,并配备相关例子;
3、在辩论阶段,听对方的陈述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不要为对方不听的话而头晕目眩。记住对方说错的要点,然后继续向下倾听,反驳时,要有条不紊地反驳自己的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