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1、所谓“个人经营”,也就是公民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全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因此,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他共有的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总之,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只涉及他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只能就独资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全部债权请求,而不能将债权请求权扩大到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经营资本和其他的个人财产,换言之,经营资本和属于经营者的那一部分其他财产,都是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一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应首先竭尽全部经营资本来清偿债务,经营资本不足清偿的再动用他的其他财产清偿。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经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一致:
(1)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一般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庭财产。
(2)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一方并不参加经营的,不参加经营的另一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她)的个人财产与他(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不能用于清偿经营债务;
(3)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入经营活动,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三)个人经营的工商个体户,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