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下发后,2015年7月1日起以后,针对个人来说,就感觉没有什么项目是必须要做公证的了,你可以根据下面的内容自由选择你想公证的事项。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保管遗嘱、保管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