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此外,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_x000D_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_x000D_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_x000D_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_x000D_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_x000D_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_x000D_
(四)地役权期限;_x000D_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_x000D_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