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谁负担
1、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原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但未规定因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考虑到债权已经转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支付增加的费用的请求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提出,即应由新的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为保证该权利的实现,债务人可就此费用的承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例如,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支付全部货款及履行合同的费用后债务人始发货的,合同转让后,债务人有权要求新的债权人先行支付因向其履行增加的费用,新的债权人不支付的,债务人可不发货或仅作部分发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二、遇到债权转让纠纷何时可以强制执行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三、什么情况下债权不能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的内容告诉我们,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原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但未规定因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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