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及程序如下:
成立条件有三种: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成立程序是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一、小区业委会选举规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
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
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
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
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二、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步骤
由业主代表申请,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报备成立筹备组。业主认为需要成立业主大会时,需要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申请并非申请政府批准成立业主大会,而是申请政府出面指导。对于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上述政府部门会在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开过业委会成立筹备组解散。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11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