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意签合同怎么处理
(1)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2)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3)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判断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4)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或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5)当然,企业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雇佣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怎么办
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多沟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将会承担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可以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2、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处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员工提出辞职后在30天通知期内反悔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赋予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权利,是属于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批准或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如需撤回形成权,则其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即员工发出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不能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否则无法撤回。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将在三十日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该解除日期尚未生效,还存在撤回的可能,否则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员工事后发出的撤回辞职意思表示已经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无法撤回,用人单位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公司不想挽留的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尽快安排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减少员工离职反悔的可能性。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预告的30天解除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解除手续,避免让员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并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和发放工资,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在原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辞职后在30天通知期内反悔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赋予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权利,是属于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批准或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如需撤回形成权,则其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即员工发出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不能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否则无法撤回。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将在三十日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该解除日期尚未生效,还存在撤回的可能,否则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员工事后发出的撤回辞职意思表示已经晚于辞职意思到达用人单位的时间,无法撤回,用人单位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公司不想挽留的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尽快安排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减少员工离职反悔的可能性。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预告的30天解除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解除手续,避免让员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并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和发放工资,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在原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