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凭证的办理方法是: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房屋租赁管理窗口提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系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3.审查。窗口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审批通过;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办理结果。经审批,符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打印《房屋租赁凭证》,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房屋租赁凭证》如遗失,可带上身份证或公司证件,到租赁所办理补发。
5.送达。由当事人自行取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