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4、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法律依据】: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