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中明确的提到了,如果要利用在建工程来进行抵押的话,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要载明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由此可见,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另外为保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
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如果用在建工程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极易出现工程进度延缓甚至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物因尚未竣工而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既影响到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加大了第三人期权实现的难度。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对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并且获得银行的贷款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主要还是由一些开发商在完成一些大项目工程的时候,由于资金链存在着缺口,所以就会利用在建的工程来进行抵押,日后是可以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