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其所有权由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这种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直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外,应当确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外,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