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供应商依然正常经营,却几年不向公司索债,很有可能这笔应付账款是虚构的,是公司向外部购买发票抵减销项税和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用的,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2、供应商早已注销,且注销前未向公司索取债务,则该笔应付账款极大可能不再需要支付,公司应该及时作为不需支付款项记入相应期间的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否则存在未按时纳税的风险。
3、有些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的余额出现在借方(即预付账款),供应商多年未向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而公司也从未向该供应商提出按时供货或按时提供服务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况下,大概率是存在虚构交易,从而达到资金转移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其风险不言而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