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表现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