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设立质权时,需要书面订立质押合同。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主债权的种类以及数量;
2、债务履行的期限,需要写明开始和结束时间;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
4、担保的相关内容;
5、质押财产应当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质押合同是对债务履行的重大保证,在债务未被履行时,质押的财产可以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