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是为切实保障基层工会独立使用管理工会经费的权利,将原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修改为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二是为严格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完整安全,将原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三是充实经费审查监督体制的内容,在原第三十八条中增写下审一级的内容。在第十三条中增写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三条 第二款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