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工会经费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关于2019年度基层工会开展慰问活动有关经费事项的通知》京工办发〔2019〕1号文件指示精神
(一)全年节日慰问标准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节日慰问品, 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发放,但不可发放现金或购物卡(预付卡、代金券等)。严格遵守工会经费使用原则,严禁购买纪检部门明令禁止的物品,如月饼、粽子、元宵、贺年卡、明信片、 年历、烟花爆竹、烟酒等。
(二)春节联欢慰问标准
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春节联欢会、茶话会等节庆活动,奖品参照文体活动参与奖执行,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参与奖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0元。
(三)会员生日慰问标准
基层工会在会员本人生日时,可购买生日慰问品,慰问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情况特殊的,可购买等值生日慰问实物券,慰问品和实物券应实名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