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律师回答
摘要:《纽约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原则和条件。该公约已有120多个国家加入,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中国自1987年加入该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与该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最好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办理时间。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目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延伸阅读
结语:《纽约公约》的生效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保障和便利。中国自加入公约后,其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最好委托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律师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缩短时间。选择好的代理律师能够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而处理不当则可能导致失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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