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针对近期多地出现了与接种疫苗“绑定”的限制措施,尤其是牵涉到学生入学问题,教育专家熊丙奇认为,地方政府部门制订防疫规定,必须首先符合法律,不得与上位法背离。(学生入校接受教育,是受到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保护的权利。)未接种疫苗就不能办理入学手续,有变相强制的意味,应予以纠正。国家卫健委疾控局也表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