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没变,劳务派遣单位多次变更,劳动者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派遣单位多次变更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单独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虽然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也有权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但是,劳动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过,为了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用工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可以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建议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同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之后用工单位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则该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应保证被派遣劳动者服务用工单位的管理,提供劳动。被派遣劳动者离职属于派遣单位未按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履行义务,选任劳动者方面存在过错,派遣单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六)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七)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风险提示: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单位缴纳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吗?
没有。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风险提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