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职务后最后一个月的薪资应该正常发
一、干部被免职后的待遇,免职和撤职的不同
不同
1、含义上:撤职,是对于违犯公务员的纪律的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举措,不是纪律处分;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
2、性质上: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3、内容上: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开除”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4、后果: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而撤职与开除公职都具惩罚性,且开除公职相较于撤职更为严重一些。即开除公职的严重性>撤职的严重性>免职的严重性。
二、免职后的薪资待遇
所谓“干部待遇终身制”,即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虽然从某个领导职务上退下来,但原来任职时的级别待遇不变。
其中不仅仅是薪资待遇,还包括福利、保健、医疗、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这样一种制度,是从战争年代到计划经济年代演变而来的一种独特的福利制度,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意义,也是对功勋卓著的老干部和老领导所作贡献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据了解,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最初仅仅是对新中国建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一种照顾。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章,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应职级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在此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