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和成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其选用的材料、施工工艺、质量水平等全部方面,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此外,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质量进行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各方责任。如果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质量问题,则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设计单位的设计问题导致质量问题,则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各方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和成果承担主体责任,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质量进行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