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招标、投标应依法进行,合法中标的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应得到保护,特别是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对此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中标而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违约与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