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小刘的故事!
1.小刘被裁后发现怀孕
某单位因经营困难,给员工小刘发了裁员通知,双方谈好裁员的补偿后签订了协议,签署后第二天小刘去医院检查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周了,推定怀孕时间为在职时间。
2.小刘欲回单位继续工作,单位不同意
小刘遂找到单位,要求撤销裁员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已就离职补偿相关事项协商完毕,单位也已将补偿款打到小刘卡上了,不能再反悔,
3.小刘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现实情况是什么呢?
现实情况中,劳动者在被裁员时不知怀孕,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后发现已怀孕,且推算怀孕的时间为在职期间。劳动者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增加离职赔偿呢?
对于该问题,主要看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劳动协议。
一、若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劳动者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3民终94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重大误解是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了较大损失。
但,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的内容、后果都认识充分,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和履行。根据协议,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了,说明劳动者对于协议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错误认识仅仅指向对自身是否怀孕这一事实,双方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大误解”类型。
故,劳动者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履行。
二、若单位下达裁员通知后,未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商一致的,公司不得开除,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照孕期辞退进行赔偿。如单位在知道劳动者怀孕后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裁员通知)时,单位的解除行为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参考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4296号)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