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病假薪资由公司章程规章,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章即可,下面的标准仅做参考: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薪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薪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薪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薪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薪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薪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薪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薪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薪资的70%发给。